关于
《农药经营许可证》的办理流程,总的来说,分为以下五个步骤。
一、申请:
1、平台注册、申报;2、窗口提交纸质材料。
二、受理(材料审查):
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。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,经营人员情况、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、扫码设备及计算机及其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、管理制度等。符合条件的,予以受理;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更正,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。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,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。
三、实地核查:
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派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申请单位实地核查,核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,经营人员情况、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、扫码设备及计算机及其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、管理制度等。
四、公示、许可证核发:
1、公示;2、许可证核发。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。
五、变更、延续:
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,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、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、住所、调整分支机构,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,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。
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。有效期届满,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,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。
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、损坏的,应填报《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》,说明补发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。
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,经营场所、人员条件等应该达到统一规定的要求,到县(市、区)农业主管部门备案,并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。
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,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,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,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。